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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28 浏览次数:

 

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细则(试行)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督查和评估制度,确保统计数据能真实、准确,全面、科学地反映毕业生就业状况。现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生就业认定标准

(一)已就业毕业生指

1、协议就业的: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的。

2、招考录用的:指参加企事业单位考试、考核被有关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就业项目招考就业的。

3、升学的:指参加专升本、考研等被其它高校录取的。

4、回定向和委培单位的:指定向生、委培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

5、灵活就业的:主要是指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就业的。

(二)待就业毕业生指:指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

(三)暂不就业毕业生指:包括暂无就业愿望、拟升学、身体健康原因等其他原因暂不就业的毕业生。

二、就业率统计方法

已就业毕业生人数=协议就业人数+招考录用人数+委培定向回原单位人数+升学人数+灵活就业人数

毕业生就业率=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三、就业材料的认定要求

(一)协议就业材料的认定

1、《就业协议书》的认定要求:(1)需有独立人事调配权限或有人事调配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章;(2)学校主管就业工作的部门签章;(3)毕业生本人签字;(4)《协议书》各项内容填写真实、完整。

2、《劳动合同》的认定要求:(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毕业生接收函》的认定:具有独立人事调配权限或有人事调配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接收毕业生人事关系(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等)的接收函。

(二)、参加各类就业项目录用材料的认定

1、民生实事就业项目、“三支一扶”、“进村进社”、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录用材料的认定要求:提供市一级各类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录用文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的服务协议。

2、当地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材料的认定要求:提供当地人社部门的录用文件、录用单位的接收函。

3、应征入伍材料的认定要求: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三)灵活就业材料认定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材料认定要求:(1)用人单位签章;(2)毕业生本人签字;(3)《就业协议书》各项内容填写真实、完整。

2、用人单位出具《毕业生就业证明》材料认定及要求:(1)用人单位签章;(2)毕业生本人签字;(3)《毕业生就业证明》各项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其中拟聘用期限应在3个月以上。

(四)自主创业、自由职业材料认定

1、自主创业材料认定: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自由职业材料认定及要求:(1)毕业生离校前填写《自由职业登记表》;(2)毕业生本人签字;(3)院(系)、学校签属审核意见;(4)《自由职业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真实、完整。

(五)升学、出国材料认定

1、升学材料认定:以高校录取通知书为准。

2、出国材料认定:国外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护照复印件。

四、 毕业生就业统计的要求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各院(系)须积极主动收集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和证明材料,加强和完善毕业生就业状况月报制度。

(一)、利用手机、QQ群、家庭联系方式等加强与毕业生的联络;充分利用学生资源,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建立学生信息沟通网络;定期对毕业生进行回访跟踪,及时了解学生的就业进展和遇到的困难,对已就业学生督促催交就业证明材料,未就业学生给予帮扶和指导。

(二)、各院(系)务必于每月25日前将当年毕业生就业材料按专业、学号顺序整理报招生就业处并核对签收,为招就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就业月报做准备。

(三)、凡上报给招生就业处的就业表格和就业证明材料,须由各院(系)党总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对于未就业毕业生的未就业原因,各院(系)应充分了解并进行分类,以便进行分析和总结。

(五)、招生就业处将对各专业毕业生最终就业状况按就业率、对口就业率、就业行业、就业性质等进行分类统计,并及时向各系反馈便于后期工作的开展。

五、毕业生就业状况核查内容及办法

(一)核查时间:每年12月10至12月30日之间院(系)和招生就业处要对当年毕业生就业数据进行核查。

(二)核查内容:一是核查数据表格填报是否规范,每项就业数据是否有对应的证明材料;二是核查就业材料填写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包括用人单位公章、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毕业生联系方式等);三是核查用人单位信息及就业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三)核查办法:

1、院(系)自查:各院(系)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和报送工作,院(系)辅导员或就业工作小组成员为具体责任人,负责就业材料的收集和整理,严格按照本办法中的各项要求对每份就业材料审核把关。各院(系)主要领导对本院(系)毕业生就业信息和材料全面负责,通过对毕业生跟踪调查、用人单位电话回访等方式对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对上报的就业信息逐一核实,确保每份就业材料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并将自查采取的方式或手段、自查结果、加强和改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等有关情况形成报告,于每年12月10前加盖院(系)公章报招生就业处。

2、招生就业处抽查:招生就业处将采取随机抽查、电话回访、对前来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进行调查等方式对各院(系)上报的数据和材料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各系总毕业生人数的30%。12月底,招生就业处将抽查结果及全校就业状况汇总分析报告通过《就业工作通讯》、会议、公告、网络等方式向全校公布。并对抽查数据有重大问题的院(系),在全校内进行通报。

六、毕业生就业指标完成情况的奖惩

对当年毕业生就业指标完成情况的奖惩按《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定师专发 [2012]123号)执行。

七、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