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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医药大学定西校区网络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19 浏览次数:

为确保互联网信息安全,维护校区和广大师生权益,加强校区互联网信息管理与服务,规范校区各级各类网络公众平台使用行为,推进校区师德师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网络公众平台是校区各部门、教学部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等新媒体手段,进行信息交流、工作部署、情况通报、宣传服务等的重要工作交流平台。网络公众平台的规范运行,是各级部门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履行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责任制的重要体现。凡加入校区各级各类官方性、工作性网络公众平台的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公众平台,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论坛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第三条  各部门网络公众平台的建立,遵循“统一建立,规范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建立者、管理者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管理规定,按照“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规范群组成员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要求,构建合法合规、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第四条  各部门建立网络公众平台时,应明确群组名称、成员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区网络公众平台管理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公众平台管理员由各部门指定,负责各类互联网群组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群组成员的加入、移出,发布群公告,更改群名片,监督、提醒、警示群组成员的违规行为等工作。

(二)网络公众平台管理员应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遵守保密规定,维护群组成员个人信息安全。严禁接受不明身份人员、与群组工作无关人员加入群组。

(三)管理员应自觉接受校区主管部门、师生员工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四)对群组成员发布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干涉制止,确保网络公众平台信息内容的规范性、正确性。

(五)对严重违反网络公众平台管理规定的群组成员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校区相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  校区网络公众平台成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网络公众平台管理规定,实名加入各类群组,自觉接受群组管理员的管理,自觉规范个人网络行为,依法依规使用网络公众平台。

(二)使用网络公众平台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部署、业务协作、情况通报等工作,积极分享与业务工作、教育教学相关的信息,传递正能量。

(三)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使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与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观点;不得发布影响学校、校区形象的言论、观点等各类信息;不得发布含有违法、淫秽、暴力、低级趣味的文字、图片、视频、表情、网址链接等各类信息。

(四)自觉维护网络公共秩序。不得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的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公开报道、影响安定团结的不实言论;不得发布煽动群体性泄愤的言论、观点;不得发布涉密信息。

(五)自觉维护个人及他人信息安全,成员间互尊互爱、和谐交流,维护和营造平等、和谐、规范的网络空间。不得通过网络公众平台宣泄个人不满情绪和恩怨私愤,不得有谩骂、辱骂他人等人身攻击行为。

(六)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应在群组内扎堆聊天,讨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发布网络游戏、含商业属性的广告、小程序、不安全链接等。涉及工作中需要问询、协调、帮助解决时,可通过各类网络公众平台和责任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沟通。

(七)不得将自己的网络公众平台账号借与他人使用。若出现群组密码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网络公众平台管理员。

第七条  党群办公室宣传统战科为校区网络公众平台主管部门,负责校区及各部门网络公众平台的建立、审核、备案、管理、监督等工作,综合办公室信息管理科负责校区各部门网络公众平台的技术服务工作。校区各部门网络公众平台已经建立的,应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尚未建立的,备案后方可建立。

第八条  校区各部门网络公众平台应严格控制规模。全校性的群组原则上控制在300至500人以内。各部门的群组原则上以本部门人数为基数建立,确需扩大范围建群的,群成员规模须控制在150人以内。以学生为主的工作群组原则上以班级或学生社团、组织为基数建立,班主任或学生社团、组织指导教师必须负责或参与群组管理。各部门因特殊原因需建立150人以上群组的,应提出申请,并经本部门党政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报校区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九条  网络公众平台确需解散时,应及时解散,并向校区主管部门报备。网络公众平台建立者和管理员负责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条  校区各部门对本部门网络公众平台的建立、运行负有监管责任。对因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造成网络公众平台出现严重问题的部门,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分别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网络公众平台管理员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出现问题的,所在部门应及时予以撤换,并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分别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第六条第(三)、(四)、(五)、(六)款规定,对于违反网络公众平台使用规定的群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分别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未影响到校区和他人声誉、权益的,视为情节较轻,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影响到校区和他人声誉、权益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在评优选先、职称评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在校区非官方性、工作性网络公众平台,以及校外各类网络公众平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中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影响到校区和师生员工声誉、权益的,校区将通过有关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校区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