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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05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学校各处(室)、院(系、馆、中心):

《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11月27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4年12月4日

 

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35号),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包括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教授(包括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7至9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各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参照设置。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科研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一、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

负责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专门机构,对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审议学术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的科研规划;

(二)审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及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论证报告;

(三)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四)审定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方案及学科专业资源配置方案;

(五)其他需要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专门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人才培养与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定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定课程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四)领导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五)负责学生毕业资格审查;

(六)其他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三、教师职务评聘委员会

负责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的专门机构,根据相关条件和规则,开展专业技术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的相关工作条例;

(二)审定学科评议组的专家组成和相关规则;

(三)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和推荐意见;

(四)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四、学术评价委员会

负责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教师学术水平评价的专门机构,对涉及学校、教师学术水平的相关问题进行审议、评价。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术评价的制度文件;

(二)对学校人才引进、人才推荐等活动中的相关教师进行学术水平评价;

(三)审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定学术著作的资助出版,申请教材的征订,校本教材的评价、出版和使用;

(五)需要学术评价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五、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

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专门机构,对涉及学校的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审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学术风气建设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文件;

(二)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开展学术风气建设的宣传;

(三)对学术失范的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四)需要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六、学术仲裁委员会

负责学校学术仲裁的专门机构,对因学术问题产生的相关纠纷进行调查、评议和仲裁,其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外学术纠纷;

(二)调查、评议和仲裁知识产权纠纷;

(三)调查、评议和仲裁因学术问题导致的师生处理纠纷;

(四)需要学术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增设相关的专业委员会。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