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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31 浏览次数:

 

中共甘肃省教育厅党组 甘肃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教党〔201450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甘肃省教育厅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教育厅党组、甘肃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高校纪工委备案。

 

 

 

      中共甘肃省教育厅党组    甘肃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附件:

甘肃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新任党员领导干部

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系统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委印发的《甘肃省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教育厅党组新提拔任用或转任的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关心爱护、以人为本,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的原则。

第四条 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一般采取集中谈话的方式,每年1-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廉政法规知识考试;

(二)参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

(三)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签订《廉政承诺书》;

(四)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以上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 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应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廉政谈话,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征得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同意,事后另行安排谈话。

第八条 建立廉政谈话工作协调机制。在谈话名单确定、谈话方案制定、谈话组织安排、谈话结果运用等环节,与厅人事处沟通衔接,共同实施。廉政谈话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九条 厅直属各单位新任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廉 政 承 诺

 

根据领导干部廉政自律有关规定,我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并承诺做到:

1、不违反规定收受礼金、消费购物卡、干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各种财物。

2、不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何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4、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钱敛钱,不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6、不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7、不用公款旅游,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礼品、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8、不公款报销或到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在本部门和下属单位设立“小金库”。

9、不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不违反规定在企事业单位、学会协会兼职取酬。

10、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不酒后驾车、公车私用和私驾公车。

11、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违规设立“小金库”。

12、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履行“一岗双责”。

本人自愿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检查,若有违反,愿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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