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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3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甘肃省教育厅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和《甘肃省教育厅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支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修订的《甘肃省教育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甘肃省教育厅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和《甘肃省教育厅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甘肃省教育厅机关委员会

2014年10月13日

 

 

 

 

甘肃省教育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为积极推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加强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保证中心组学习的经常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学习制度。

一、学习人员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组全体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党组书记负责学习活动的组织实施,主持学习讨论监督,检查学习制度落实情况等活动。机关党委要做好学习讨论记录。

二、学习内容和形式

每年年初,党组书记负责组织有关处室制定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和学习安排,明确学习内容、阅读篇目和研讨重点,提前印发给中心组成员,并按照学习计划组织实施,并根据形势发展和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学习内容。

(一)学习内容

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学习领会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经常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各项规章,认真学习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加强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精神;深入学习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学习和了解当代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深入学习促进教育发展等业务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各种知识和技能。

(二)学习形式

学习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开展读书自学活动,提倡利用8小时之外的时间认真看书学习,坚持做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同时,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通过外出考察、深入基层、现场办公等途径进行专题调研,全年调查研究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集中学习重点是抓好集体研讨。集体研讨可采取举办中心组读书会、专题报告会、讲座或论坛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全年不少于8次,不少于12天。每次集体研讨要围绕当前形势和工作重点精心设计研讨主题,认真安排重点发言,组织开展学习讨论,做到学习有专题,讨论有重点,发言有质量。要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方法,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学习积极性,确保取得实效。

三、学习要求

(一)党组中心组成员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自觉参加集中学习和讨论,认真准备发言提纲,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促进各项工作;要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每年撰写一篇以上高质量的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

(二)中心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应向党组书记履行请假手续。

(三)党组中心组要建立健全学习档案。学习档案包括:(1)上级党委和本级党委关于中心组学习的有关文件;(2)学习制度、学习要点、学习计划、学习记录;(3)考勤记录;(4)学习成果。包括中心组成员撰写的学习心得、调研报告、理论文章、报刊上发表的中心组学习的情况、做法和经验,上级党委对中心组学习的书面评价等,并指定专人整理、装订、保管。党组中心组学习档案每年年底汇总一次,按年度建档。

 

甘肃省教育厅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民主监督,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促进领导班子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提高领导班子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指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召开的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根据党章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所在党支部召开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所在党委(党总支)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召开,并在召开前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和决议,坚持政治理论学习、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和民主科学决策制度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基层调研,密切联系群众,改进领导和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的情况;

(四)坚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贯彻落实目标责任和领导责任制的情况;

(六)上级组织专题要求解决的重要问题和上次民主生活会提出的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开展思想斗争,体现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要紧紧围绕生活会的主题,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参会领导成员都要以对党的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地点和议题,要按要求提前请示上报,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则应提前一周报厅机关党委。机关党委会同纪检监察室经请示主管领导,视情况协调厅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参加有关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七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上级组织的专题要求,联系本单位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会议的主要议题。

(二)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听取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评议,并将群众提出的意见“原汁原味”地反馈给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

(三)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应与班子每个成员逐个谈心,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为召开民主生活会打好基础。

(四)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要提前通知班子成员,班子成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必要时写好书面发言提纲。

(五)工作人员联系落实上级组织派员参加情况,并做好各项会前准备工作。

第八条  作为主持人的党组织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亮思想、查问题,引导大家围绕主题畅所欲言;其他领导成员要联系思想实际,围绕中心议题,严格剖析自己,正确批评别人,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开展批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

第九条  因故请假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由其他与会人员在会上代为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应到会人员缺额在三分之一以上,应延期召开,但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同时负责原始记录的保管备查、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的草拟工作等。记录尽可能详细清晰,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应参加人员、到会人员,缺席人员及缺席原因,会议主题、发言者姓名、发言要点、组织意见等,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会后一周内,要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原始记录报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委。同时对群众意见比较集中或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属于本级党组织解决的,应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厅属各单位党组织及其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由厅党组、纪检组和机关党委负责检查、督促。

 

甘肃省教育厅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制度

加强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是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途径。为了充分发挥省教育厅党员干部在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制度。

一、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的基本内容

1、坚持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2、坚持对党员干部进行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纪党风教育,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政策。

3、坚持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章的教育,教育党员干部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在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建功立业。

二、理论学习的基本要求

1、理论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省教育厅中心工作和党员的思想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2、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由各党支部组织领导。厅机关党委负责对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的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

3、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每月进行一次。

4、每次理论学习都要做好考勤和记录工作。

三、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的考核内容及办法

理论学习考核的内容:包括各党支部的组织领导及党员政治学习的基本情况,学习的内容、形式、次数,记录和考勤情况等。党员理论学习的考核工作由各党支部组织实施。厅机关党委对考核工作进行布置和督查。

本制度由厅机关党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